8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涉及首套房资格认定及公积金贷款额度,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
文件提出,优化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范围,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变。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一是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条件二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
本次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一是“按县区认定”。申请人在临沂市范围内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的县区范围是以临沂市行政区划为标准。如临港区与莒南县同属一个行政区。
例如,缴存职工张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兰陵县购置1套住房,贷款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兰山区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该房屋为张某家庭在兰山区唯一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该房屋非张某家庭名下在兰山区唯一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是“首房出售认定”。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本次新购普通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所说的出售给他人,是指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出售给非亲属关系的第三人。“首房”出售给配偶或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不能享受该政策。
例如,缴存职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沂水县购置1套住房A,贷款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沂水县另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A已出售给他人,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A未出售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本次住房套数认定,仅是对新购临沂市普通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优化政策,商转公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符合本次优化政策的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是否需要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职工符合“按县区认定”标准的,不需要额外提供家庭唯一住宅证明材料。职工符合“首房出售认定”标准的,需要额外提供出售房屋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契约、售房款收款银行交易流水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需要主动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导致未能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且事后无法变更。
本次优化政策后,能否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7号)相关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每个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只能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可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临沂市还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符合政策的租房提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释称,符合贷款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前一年内职工办理过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租房提取金额全部计入测算基数,即X测算倍数。
例如,职工张三购房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11月20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询,该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2万元,当年7月租房提取1万元,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1万元计入测算基数,测算贷款额度为(2万元+1万元)X25倍=75万元。该测算金额结合职工征信、月收入、首付款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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